2020年4月1日是許多重要改正法的施行日。以下例舉幾個較為重大的改正法。
從4月1日起,民法繼承編(相続法)的改正法(平成30年第72号法律)之中的配偶者居住權(配偶者居住権。民法1028條以下)部分將開始施行。因此,處理4月1日之後開始的繼承個案時,需留意是否存在配偶者居住權一事。
配偶者居住權為使用權的一種,該權利的發生會使房屋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配偶者居住權部分雖被禁止買賣,但其餘的所有權仍然可自由買賣、也可逕行拍賣。但買賣對象的所有權因受配偶者居住權的限制,無法完全收取使用上的效益,因此該房的適正價格的算定上有很多不確定要素。
當初創設配偶者居住權原出於保護老年鰥寡孤獨者之目的,但法律條文上無權利行使期間之限制(1030條定存續期間為「配偶者の終身の間」),因此今後購屋前需特別注意房屋登記以確定該權利是否存在。
以前,欠錢不還的人只要把自己的財產藏好,然後注意不被警方找到刑法96條之2的罪證就沒事了。即使被催繳欠款也不還。就算債權人拿到了法院下的賠償命令(判決),因為債權人找不到自己的財產,也無法扣押、拍賣。即使被法院傳喚,賴皮不出庭。法院最多也只能依法再罰30万円(舊的民事執行法206條1項1號)而已。
這些不還錢的人要小心了。4月1日起,新的民事執行法制定了下列的新措施:
無正當理由,受法院傳喚卻不出庭的話,最高被判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新法213條1項5號)。對法院做出虛偽陳述的話也是同樣的刑責(同條1項6號)。
而且,法院可逕向不動產登記所、市町村等公家機關、日本年金機構等公家保險機關、銀行等金融機關,或是證券管理機關(振替機関)索取債務人的財產資料(新法204條以下)。
不還錢的人準備亡命天涯吧!
三年前成立的債權法大改正,於4月1日起施行。改正部分含括消滅時效、法定利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全措施,保證、債權讓渡、約款,意思表示、代理、債務不履行、契約解除、瑕疵擔保、連帶債務、危險負擔、相殺禁止、債務的清償、以及各種契約類型。改正範圍雖然廣汎,但因民法為私法的基本法,其改正之處多為法理上的部分,與日常生活直接相關之處僅屬少數。
各位讀者應早已熟知,法定利率由之前的5%固定利率改為3%的變動利率。筆者在此另外簡述實務上應注意的消滅時效與契約更新這兩個問題。
對於已知的債權,原則上5年之內不催討的話,則依時效的規定而消滅(改正前是10年)。因3月31日之前的原因而生成的債權適用舊法,因4月1日之後的原因而生成的債權則適用新法。請比較下面的兩個例子:
【例】3月30日借某甲100万円,期限為5天
【例】4月1日借某乙50万円,期限為也5天。
對某甲的債權原因在3月30日形成,因此依舊法需在10年內催討。該債權從2020年4月4日起可催討,因此如果在2030年4月3日之前尚未催討的話,則依時效的規定而消滅。
對某乙的債權原因在4月1日形成,因此依新法需在5年內催討。該債權從2020年4月6日起可催討,因此如果在2025年4月5日之前尚未催討的話,則依時效的規定而消滅。
以上兩例的結果顯示,後借出的錢竟然要先催討,實屬奇妙的現象。但法律明訂如此,請讀者多加留意。
契約在4月1日之後更新的話,即使契約的內容只改了日期,其他內容與之前的契約都完全一樣,更新後的契約也適用新法。因此,適用於該契約的消滅時效,法定利率等通常不寫在契約書上的規定,應參照新的民法。
法律實務上常見的自動更新條款(如「・・・場合,本契約と同一の内容の契約が満了日の経過時に締結されたものとみなし,以後の期間満了に際しても同様とする」之類的文句),也屬合意更新的一種。因此,自動更新於4月1日之後的契約,也適用新法。
借家契約如果依借地借家法26條而法定更新,或是因28條的「正当の事由」不存在而法定更新的話,更新後的契約則適用舊法。因此,適用於該契約的消滅時效,法定利率等通常不寫在契約書上的規定,仍需參照之前的舊民法。
労働契約法19條的法定更新,與借家契約的例相同。因此適用舊民法。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