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3年12月13日生效的修正旅館業法,旅館業的事業轉讓手續已經簡化,接收者可以通過承認手續繼承經營者的地位,而無需取得新的許可。如果繼承經營者的地位,則需要在6個月內至少接受一次調查,因此需要注意。
根據日本政府公布,旅館業法目的促進酒店和旅館等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保持設施的衛生標準,提高國民生活水平。隨著修正旅館業法的實施,從2023年12月13日開始,酒店和旅館經營者可以拒絕那些進行特定要求而涉嫌客戶騷擾的人的住宿。
根據厚生勞動省規定,以前如果旅館業被轉讓,則需要新的旅館業經營許可,但修正旅館業法也對有關事業轉讓的手續進行了調整,自2023年12月13日起,旅館業的事業轉讓,與合併、分割和繼承一樣,接收者可以通過事先進行承認手續而不需要獲得新許可,來繼承經營者的地位。但根據規定,都道府縣知事必須在接受經營者地位的人的業務情況上,從接受日期起6個月內進行至少一次調查。
厚生勞動省呼籲,如果轉讓人打算進行事業轉讓,請事先與所轄的衛生所進行諮詢。此外,轉讓人需要與接收人合作,向衛生所解釋事業轉讓後的衛生管理和業務方針等。接收人則需要確保經營的持續性和員工的就業,以維護衛生標準。
根據厚生勞動省官方網站的宣傳單張,關於事業轉讓列舉了以下注意事項:
1.原則上,在承繼前後,許可的內容不會發生變化。(但是,在進行轉讓申請時,可以進行變更申報)
2.根據新的轉讓規定,如果繼承業者地位,則許可條件原則上將被繼承。例如,如果一家旅館業經營者獲得了1號和2號樓的旅館業許可,並計劃轉讓其中一個樓的業務,則根據修正的旅館業法,這些與轉讓業務無關的轉讓規定不適用。
3.附加於申請書的「證明旅館業轉讓的文件」不應該是證明轉讓已完成的文件,而是未來證明將進行轉讓的文件(通常是轉讓協議的副本等)。該文件應確保當事人的轉讓意願、轉讓事實和轉讓生效日期至少能被確認。
4.附加於申請書的公司章程和捐贈行為的副本,如果轉讓導致公司章程等的更改,則必須是經過正式手續的一部分變更等的文件。(在需要許可的轉讓案件中,必須是獲得許可後的文件)
5.如果轉讓效力在承認之前發生,則需要新的許可,並且本次修正引入的承認制度不適用。
6.如果在業務轉讓後進行設施擴建等,則業者除了進行業務轉讓手續外,還必須向衛生所提交變更届等通常需要進行的設施擴建通知。此外,如果存在不能被識別為相同的大幅變更,則將進行與新業務相同的處理。
7.根據新的業務轉讓程序,如果基於該轉讓程序繼承經營,則在轉讓被批准後,將由衛生所對經營繼承者的業務情況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