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常見當事人混淆「事實」與「意見」。例如,筆者向當事人詢問「事實」的時候,當事人只給筆者一堆「意見」。筆者也見過在證人台上被詢問「事實」的時候,不正面回答,卻只表明自己「意見」的當事人。
混淆「事實」與「意見」的對話只是雞同鴨證,浪費時間,甚至會造成發問人對自己的信賴。因此,特以本文講述其差異,期讀者培養區別「事實」與「意見」之能力。

事實中包含具有客觀性的細節、而意見只是個人的主觀
如果有人說「他狼心狗肺,該下地獄」的話,很明顯這只是發話人自己的意見而已。「他騙了很多人,該繩之以法」也幾乎只是單純的個人看法,只屬「意見」。除非發話人能詳述「他騙了很多人」的具體事實關係,這發言才算有其事實上的根據。
其他還有,「大家都這麼說」「大家都知道」也不算包含客觀性細節的回答。除非發言人能具體說明為何大家都知道等事情。通常,發問人是因為不知道所以才問問題的,因此向這位不知道的發問人回答「大家都知道」一事,簡而言之,是個矛盾的論理。
舉例來說,在律師調查某筆帳是否是A先生出的錢一事(這類的調查在A先生的遺產繼承案件中常遇到)時,「大家都知道是A先生出的」的回答只是在浪費發問人的時間。如果回答人真的希望協助調查的話,應該詳細告知「(例) A先生在某一天去銀行辦事的時候就順便匯款了」、「(例) A先生於某一天在某處將現金直接交付給某人了」、或是「(例)在某某會議上討議到『A先生出資部分的還款時程』一事,所以出席該會議的全員都認知該筆帳是A先生出的錢」。

「事實」可陸續研討其正確性,而「意見」只是死胡同
以上述「A先生出錢」之例來看。如果只是「大家都知道」這種純屬個人看法的抽象理由的話,無法繼續探究其真偽。所以最後只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對立狀態。
不過,如果理由中附有可確認的周邊相關事實的話,即可能評估其理由之可信程度。例如從A先生的銀行存摺記錄上或許可判定其當天是否可能去了銀行。如此,可以逐漸接近事實的真象。即使真相無法水落石出,也可藉此比對各家說法的優劣。

拒絕說明事實的話,反而可能會被推認出不利事實
筆者曾在法廷上詢問敵對當事人「這領收書是您簽的嗎?」一事。該當事人的回答是「簽了名字也不表示自己理解其內容」。這回答只屬其「意見」,不為任何事實的回答。事實的回答方式只有,「是」或是「不是,這不是我的筆跡」之類的回答而已。該敵對當事人因為不願承認是自己的筆跡,為了回避責任因此不正面回答。
其實這種回答方式對當事人自己也沒有好處。因為法官觀察了這段問答之後,很自然的能理解到「這個領收書是當事人自己簽的。只是在繞彎子而已」。而且法官也會很自然的認為這個當事人不是個誠實的人。這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固定手法。簡而言之,拒絕回答自己直接認知之事實的話,即等於承認關於該事實之敵方主張。日本民事訴訟法208條明訂無正當理由拒絕回答時「尋問事項に関する相手方の主張を真実と認めることができる」。這叫做不利事實的推認。

民事訴訟法
(不出頭等の効果)第208条 当事者本人を尋問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その当事者が、正当な理由なく、・・・陳述を拒んだときは、裁判所は、尋問事項に関する相手方の主張を真実と認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總之,被問到「事實」的時候,該正面回答、別繞彎子,也不該只發表自己的「意見」,這樣發問人才會覺得你是誠實的人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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