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持有人不明的土地
近期,隨著人口减少、高齡化,導致土地使用需求下降,或是鄉村人口向城市等地遷移的背景下,土地的所有權意識漸漸變得稀薄,造成全國「持有人不明的土地」不斷地增加。
所謂「持有人不明的土地」是指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等持有人臺帳的資料,卻無法立即判明持有人;或既使可以判明,但也無法與持有人取得聯繫的土地(國土交通省定義)。上述所指土地具體事例如下:
①可用來尋找持有人的臺帳未進行更新,或是臺帳的資訊有誤等理由,導致難以立即確定持有人的土地。
②未列出所有共有人的共有土地
③即便確定了持有人,卻因無法追蹤到搬遷後的地址等原因,而導致持有人所在位置不明的土地
④登記名義人死亡,且歷經數代仍未進行繼承登記等;或是繼承人過多,難以尋找其所在地的土地
根據私人專家者組成的土地持有人不明問題研究會所統整的報告書所表示,截至2016年,全國持有人不明的土地約410萬公頃,遠超過九州的土地面積。隨著死亡人數的增加,預計今後持有人不明土地的面積仍會持續增加。
持有人不明的土地所產生之問題點
持有人不明的土地會有以下幾點問題產生
①公共建設難以順利進行
②無法進行土地鑑界
③可能對當地環境造成負面的影響
④無法順利地進行農業利用
⑤無法有效利用該土地
為改善持有者不明土地的狀況所進行的民事基本法制審查
2021年4月21日,通過了《民法部分修改法案》以及《透過繼承等方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權歸還國庫相關條例》(同月28日頒佈)。兩條法律均從「預防」持有人不明土地的產生,和已經發生的持有人不明土地的有效利用等兩方面,進行綜合性的民事基本法制審查。
首先,從「預防發生」的觀點來看,修改不動產登記法,將繼承登記及居住地址等變更登記的申請義務化,並將此相關手續進行簡化、合理化。此外,同樣從「預防發生」的觀點來制定新的法律,讓透過繼承取得的土地可透過法務大臣的承認許可,將該土地的所有權歸還給國庫。
其次,從追求「利用上的便利性」的觀點出發,將民法進行修改,制定專門管理持有人不明土地的制度及措施。
實施日期原則上為頒布後的2年以内,由政令指定的日期(繼承登記申請義務化的修改為頒布後3年,住址變更登記申請義務化的修改則為頒布後5年以内)。
結論
由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變更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名義等原因,導致持該土地成為持有人不明的土地,會招來各種不好的影響。本應成爲貴重財產的土地,因持有人不明不僅會造成個人損失,也會成為地區社會的包袱,需極力避免此狀況產生。
(資料提供:台湾新聞社/作者:吉田浩之 黑澤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