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已說明律師不接「利益相反」案件。)

無法直接與客戶(依賴人、client)本人相談的案件
律師也不接無法與本人直接相談的案件。
最常見的是,海外公司的日本代理商(代理人)或是海外客戶的日本營業擔當,要幫客戶在日本找律師的話,除非是一些特殊狀況,通常會被律師回拒。這兩年因為COVID-19的疫情讓許多的海外人士無法順利出入境,因此日本的代理商、或是日本的營業擔當常希望可以幫海外的客戶在日本找律師。但是因為以下的幾個理由,律師不會受理有代理人或是營業擔當「從中插手」的案件。(嚴格來說,客戶的代理人只能在客戶有需要的時候「從旁」協助,卻不能「從中」插手。)

律師的本人確認義務
對於一定類型的案件,律師有保存客戶本人的身份相關資料的義務。日本的律師公會(日本弁護士連合会)還特別制定了「依頼者の本人特定事項の確認及び記録保存等に関する規程」的會則,因為如果律師不仔細確認客戶本人身份的話,會直接或是間接地助長洗錢等嚴重的跨國性組織犯罪。公會為了維持律師界的整體名譽,要求律師在經手一定類型的交易行為時,須嚴格確認客戶的身份。

本人利益優先的律師執務原則
律師處理案件的時候,當然是該為客戶著想,而不是為「他人」著想。「他人」是指律師與客戶之外的所有人。即使是客戶的紹介人、親朋好友、母公司或是子公司,即至是歃血為盟、誓同年同月同日死的結拜兄弟姐妹也同樣是「他人」。代理人與營業擔當也當然不過是一位「他人」。
舉例來說,律師在處理客戶的案件之中,有時會發現造成客戶損失的元兇竟不是外人,而是客戶的代理人或是營業擔當。如果律師無法直接與本人相談的話,反會誤判案情,甚至可能座視客戶的損失繼續擴大。

禁止「非弁提携」
上個月提到了日本的弁護士法27条禁止「會助長非律師處理法律事件的案件(非弁提携)」。此類型千層萬象,無法在本專欄完整的說明。單以類型來看的話,特別是「從中」插手的「非弁」類型不勝枚舉。逐一識別代理人或營業擔當是否涉及「非弁」的成本過大,而且允許他人「從中」介入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本無實益。因此,許多的法律事務所無論案件類型一律不受理代理人、營業擔當等他人「從中」介入的案件,以簡化法務事務的處理流程。

透過親友的相談
法律上,親友也屬「他人」。因此,如果本人自己不出面的話,基本上律師也不會誠心回應,頂多只能向親友解說相關類型之下的一般法律上的原則。而且通常即使律師已努力向「親友」解說此類一般原則之後,直接從「本人」重新聽取案件內容的時候也常發現實際的案件與親友所述的類型不同,因此費用的估算、預估處理期間的說明、基本處理方針等大方向全要重新設計,實屬浪費時間。
最近的高齡化社會之下,因加齡而判斷能力低下的例子相對增加。在日本有些律師破例允許這個類型的案件透過親友或社服人士在律師與本人之間傳話,因為一般來說,只要是真心希望幫助判斷能力低下的客戶本人的話,通常不屬上述的洗錢或「非弁提携」,也不會妨害本人的利益。
不過,實際上有些「親友」從中介入的案件之後被律師發現這些「親友」只是出於維護自己的固有利益而介入(露出「利益相反」的馬腳),因此拒絕一切「親友」介入的法律事務所也不少。基本上,因為日本的成年後見制度的運用已經十分成熟,如欲協助因加齡而判斷能力低下的本人的話,應由親屬先向法院申請成年後見的審判,讓法院選出後見人。因為後見人為本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本人的法律事務可全權交由後見人自行處理。如果後見人因能力或時間不足的話,也應該讓後見人自行尋找律師,而不是讓沒被法院選為後見人的「親友」來找律師。簡而言之,欲以「親友」身份幫助他人的話,應先向法院自薦,待自己被選為後見人之後再以後見人身份替本人找律師才是正確的途徑。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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