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見國人在日本遇上房屋修繕相關的問題。雖然各個案件皆不相同,但常見以下的共通問題。本期專欄介紹下列的幾個基本問題的判斷手法,期國人遇上問題時能儘速判斷自己的處境。

房屋修繕的相關工事為承攬契約(日語:請負契約)
承攬契約的定義可參考日本民法632条或是台灣民法490條1項。兩法的定義其實完全一樣。

(日本)民法
第632条 請負は,当事者の一方がある仕事を完成することを約し,相手方がその仕事の結果に対してその報酬を支払うことを約することによって,その効力を生ずる。

(台灣)民法
第490條第1項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的定義所含蓋的範圍十分廣泛,從蓋摩天大樓到貼壁紙全都適用承攬契約的規律。如房屋的增築、改築,建築物的解體、廢棄,定作櫃架等內裝,水電管線的修復,廚衛設備的安裝等工作的「施工」全都屬承攬契約。(注意:只有「施工」屬承攬,但「設計」不屬承攬。「設計」屬準委任契約。)
曾有人問律師類似如下的問題:「我只是1萬日幣幫他貼個壁紙,沒簽契約。這哪算承攬契約呢?」
有無簽署「契約書」,只是存不存在法律文書的問題而已。至於契約是否成立,只看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完成一定之工作」的約定,以及「給付報酬」的約定。1萬日幣幫對方貼壁紙一事,已經很明顯存在完成一定工作以及支付報酬的兩約定,因此承攬契約已經成立了。

準據法為日本法
台灣人請同為台灣人的施工業者施工之時,只要施工對象的房屋在日本,而且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特約條款的話,則準據法為日本法。該承攬契約相關的法律問題將以日本民法632条以下「請負契約」的法律來處理,不以台灣民法處理。
準據法為日本法的理由十分抽象,難以簡要的說明。因此讀者們只要知道以上結論即可。欲知詳細理由的話,請參考「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8条或是國際私法的相關書籍。

屋主可在完工之前隨時解除契約
大多數人都以為,只有在業者施工不良的情況下才能解約。其實這個認知不十分正確。基本上,只要是完工之前,屋主只要「不爽」就可以解除契約,但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是日本民法641条法定的任意解除權。台灣民法511條也是完全一樣的規定。

(日本)民法
第641条 請負人が仕事を完成しない間は,注文主は,いつでも損害を賠償して契約の解除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台灣)民法
第511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啟動任意解除權之後,屋主仍然要支付餘款。但是業者因為承攬契約被提早解除而省下的經費必需從餘款中控除(日本民法536條2項)。例如,業者省下的人件費,材料費等施工所需的經費必需控除。可見,如果早就發現苗頭不對的話,早期啟動法定的任意解除權可以省比較多(控除額較多)。猶豫不決的話,傷心費時還花錢。

施工不良的問題
如果施工不良的話,施工業者當然該賠償屋主的損害。問題是該賠多少?
損害賠償金額的鑑定並不容易。通常雙方各持己見,容易導致紛爭長期化。
實務上最妥當的賠償金額算定方法並不是找鑑定士等專家來鑑定,而是另找其他施工業者請其重新施工。例如,如發現了A業者的施工不良部分,請A業者重作卻遭拒的話(不良業者通常不承認自己的施工問題),即請A業者的競爭對手B業者以同一規格「再施工」。此時支付給B業者的再施工費用,即為A業者應賠償的金額。
以施工業者的立場來看,如果施工不良,除了要理賠,而且賠出去的錢不是到屋主手上、卻到了競爭對手的口袋裡,因此反而養肥了自己的競爭對手。如此,法律對於不良業者的懲罰方式即為,剝奪不良業者的利益、以育成優良的業者。十分耐人尋味。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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