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經營判斷權之所在

執行律師事務之中,常面對一些刻意區解法律的人士、以及因這些錯誤的法律說辭而受騙的被害者。本文介紹日本公司法(會社法)上一個常被誤解以及讓人受騙的問題。

1「取締役會設置會社」與「非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識別方法
「株式會社」可大別為兩類。一類為「取締役會設置會社」、一類為「非取締役會設置會社」。中小企業的老闆常誤解自己公司的類型,所以律師在處理公司內紛時幾乎一定是全件親自確認公司的登記記錄或是定款。其實只要公司不發生內紛,通常無需顧慮太多日本公司法上的束縛,顧慮了太多反而經營上會綁手綁腳。但當公司發生內紛時,公司的定款、登記記錄等法定事項的內容即決定了公司的屬性,因此在處理公司的內紛之前,必須先正確的判別公司的類型。
企業的老闆可能因為自己的公司定期的開「取締役會」,即誤認自己的公司為「取締役會設置會社」。但是,公司是否為「取締役會設置會社」一事為法定的登記事項(會社法911条3項15号),而且公司如果設置了「取締役會」的話,法律上要求必設置「監査役」(會社法327条2項),而且「取締役」的人數法定為「三人以上」(會社法331条5項)。因此,大部分實際上常在開「取締役會」的中小企業,也不是法律上的「取締役會設置會社」。

會社法
第327条(取締役會等の設置義務等)
2取締役會設置會社(・・・)は,監査役をおか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331条(取締役の資格等)
5取締役會設置會社においては,取締役は,三人以上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991条(株式會社の設立の登記)
3第1項の登記において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を登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十五 取締役會設置會社であるときは,その旨

2「非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經營判斷權的所在
限於本專欄的字數限制,直接說明結果。
「非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代表取締役無經營判斷權,只能「執行」株主総會決議出的結果(會社法348条1項)。換言之,代表取締役可執行公司的一般常務,但代表取締役本身並沒有固有的經營判斷權。經營判斷的全權機關為「株主総會」(會社法295条1項)。而且法律禁止將經營判斷權移轉出「株主総會」,即使股東大會決議更改定款並將業務經營的全權授與給代表取締役的話,該授權也是無效(會社法295条3項)。
簡單的來說,「非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株主総會」為該公司的萬能決定機關。而「株主総會」為公司的頭腦,而「代表取締役」以及其他的「取締役」僅為公司的手腳。

會社法
第295条(株主総會の権限)
1株主総會は,この法律に規定する事項及び株式會社の組織,運営,管理その他株式會社に関する一切の事項について決議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この法律の規定により株主総會の決議を必要とする事項について,・・・株主総會以外の機関が決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とを内容とする定款の定めは,その効力を有しない。

第348条(業務の執行)
1取締役は,・・・株式會社(・・・)の業務を執行する。

3 關於「所有と経営の分離」一話(「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原理)
在「取締役會設置會社」之中,「取締役會」因為是由專業經理人士所組成,因此大部分的經營判斷權限(「業務執行の決定」権限)皆可移轉至「取締役會」(會社法362条2項1号)。

會社法
第362条(取締役會の権限等)
2取締役會は,次に掲げる職務を行う。

一 取締役會設置會社の業務執行の決定
不少的老闆應該都聽過「所有と経営の分離」一話。這是一個十分理想的公司結構,此結構與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的原理也息息相關,以降低投資人責任的方式以鼓勵高難度的投資、最終可增大社會整體的最大利益。但日本(台灣也相同)社會的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都是由出資者自行經營的公司。在此社會條件下強調「所有と経営の分離」之理念純為掛羊頭賣狗肉。因此日本公司法的條文構造上,明確的區分應履踐「所有と経営の分離」的「取締役會設置會社」、與其他公司(也就是「非取締役會設置會社」)的兩大類型。

(本文由玉山法律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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